close
2017年5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二手餐飲設備買賣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周彝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周彝,男,江蘇省南京市人,1936年8月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山東煙臺海軍航空工程學院退休教師。2009年11月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16年9月27日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取保候審。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17年1月3日向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至5月間,被告人周彝提供法輪功宣傳資料,與馬某、孫某(均已被判刑)共同制作法輪功宣傳品,並由馬某、孫某散發制作的法輪功宣傳單等300餘份。馬某、孫某於2016年5月31日案發後,公安人員從二人傢中查獲部分法輪功宣傳材料。2015年年底至2016年8月期間,被告人周彝多次在杜某或孫某傢中組織法輪功“學法”活動,並向參加學習人員傳播法輪功經文與宣傳材料。相繼向杜某傳播法輪功書籍、《世紀大審判》等法輪功宣傳材料。2016年8月17日,公安人員在南京市玄武區杜某傢中查獲周彝等人。當天周彝向杜某散發法輪功護身符、宣傳單各5張,向顧某散發同樣材料各4張。周彝隨身攜帶物品中也查獲部分法輪功書籍和宣傳品。公安人員還在被告人周彝所住的南京市鼓樓區廣州路99號傢中查獲存有法輪功內容的電腦、U盤、SD卡等物品,以及部分法輪功書籍和宣傳品。
法院審理認為,周彝夥同他人制作法輪功宣傳品宣傳材料達300餘份;同時其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又從事邪教活動,其行為符合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構成要件,應依法予以懲處,周彝犯罪時已滿七十五周歲,可以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七)項之規定,判處被告人周彝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扣押在公安機關的法輪功書籍及宣傳品予以沒收。
中古餐飲設備收購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